隱瞞妹妹肺癌投保鉅額保險遭識破!她故意拖過2年解約期,一毛理賠金都領不到

2021-12-2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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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保險違反誠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將有權利解除契約並拒賠。(示意圖/取自Andrea Piacquadio@pexels)

保保險違反誠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將有權利解除契約並拒賠。(示意圖/取自Andrea Piacquadio@pexels)

保保險違反誠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將有權利解除契約!蘇姓女子是妹妹保單的受益人,不僅協助妹妹隱瞞罹癌投保,甚至在妹妹過世後,還刻意拖過保險公司可行使契約解除權的2年除斥期間才去申請理賠。法院判決蘇女違反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拒賠800萬元保險金全都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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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女妹妹在2017年4月1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蘇女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額800萬元的定期壽險,保險期間為10年。投保後一周,妹妹被確診「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第四期」,經治療後在2019年2月15日死亡。

蘇女在2019年4月17日,以妹妹死亡為由向保險公司請領身故保險金800萬元,之後收到保險公司寄出的存證信函,聲明保單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蘇女不服被拒賠,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蘇女向法官指出,妹妹從未有支氣管相關疾病,保險公司也並未舉證有何解除契約事由;且保險契約在2017年4月11日成立,保險公司2019年8月8日解除契約,其解除權已超過2年除斥期間而消滅,解約行為不生效力,要求保險公司應給付800萬元保險金。

保險公司則反駁,被保險人早在2017年3月就已經被醫院診斷出「第四期肺腺癌併有肋膜及腦部移轉」,卻在2017年4月投保時虛偽填載要保書,惡意隱瞞帶病投保,除了他們公司之外,還向其他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鉅額壽險,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據實說明義務,且屬保險法第127條規定所禁止的帶病投保,解除保險契約為有理由。

保險公司還指出,蘇女不僅是被保險人的姐姐,還是雇主,對於被保險人罹癌、身故、曾保保險,且指定她為受益人等情況,不可能都不知道。受益人本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2019年2月25日)通知保險公司,但蘇女竟惡意拖延至2019年4月17日、解除契約2年除斥期間經過後才申請理賠,認為是蘇女刻意阻撓保險公司行使解除契約權,顯屬權利濫用且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

法院參照妹妹的病歷資料發現,她在保險契約簽訂之前,就已經被醫院診斷出罹患肺癌並安排住院治療,顯見其在投保契約時,就已知悉自身罹有肺癌的事實,卻未據實在要保書上告知,明顯是刻意隱瞞自身罹患肺癌,且為不實說明。

除了被告保險公司的800萬元定期壽險之外,妹妹還向另一保險公司投保定期壽險600萬元、重大傷病險300萬元等,明顯是在得知自己罹患癌症後,短時間內密集投保高額健康、人壽保險,已構成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解除保險契約事由。

針對保險公司指控蘇女惡意拖過除斥期間,法官認為,蘇女未在妹妹死後10日提出保險金申請,反而刻意等待數月,直到距離保險契約訂立超過2年後才提出理賠請求,的確構成權利濫用行為。

法官綜上所述,被保險人既明知自身已罹有肺癌,仍蓄意隱瞞罹癌而帶病投保,違反據實告知義務;蘇女惡意等待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後段所定2年除斥期間屆滿後,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已構成權利濫用而生失權效力。因此,蘇女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800萬元暨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可再上訴。

文/李瑞瑾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險網(原標題:詐保踢鐵板!女子助妹「隱瞞肺癌投保」 刻意拖過2年解約期仍拿不到保險金)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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