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減薪、不給加班費合法嗎?能超過三個月嗎?前勞動局長現身說法

2022-03-2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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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試用最好以三個月為限

至於小哲的老闆可否延長小哲的試用期,我在本文前半部分有說明過:試用期不可太長,最好以三個月為限,雇主若覺得無法測出員工是否適任,要延長試用期,不是不行,但必須提出合理的延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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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小哲的老闆能夠拿出充分的證據,例如前三個月的評核報告,說明小哲表現還不穩定,那麼他是可以延長小哲試用期的。但是根據眾多判決先例,我會建議就算要延長員工試用期,最好也以一次為限。特別是如果試用期跟正式僱用期約定的薪水不同,雇主若一直延長員工試用期,豈不等於是變相減薪?而且,因為雇主解僱試用期員工的門檻確實是比較低的,若一直不斷延長員工的試用期,也等於讓對方的工作權無法獲得完整保障,所以,延長試用期最好以一次為限。

而延長試用期,也不是老闆片面說了就算,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同意,最好不要只是口頭約定,而能有白紙黑字的書面紀錄,至少也要以電子郵件達成合意。因為延長試用期在概念上有點類似「補考」,因此在第二段試用期間,雇主的評核,必須要比在第一段試用期間更細膩審慎,員工在前一段試用期到底有哪些方面表現不如期望,在第二階段就要更加強考核,否則萬一發生勞資糾紛,很有可能就會被判定為濫用試用期,後果恐怕得不償失。

老闆可以這樣做

● 訂定勞動契約,白紙黑字約定試用期條款。

● 試用期不可以太長。雖然法律無明文規定試用期的長度,但一般建議不超過三個月。

● 雇主證明自己沒有濫用試用期,最保險的作法就是訂出審核標準,以及延長試用期的改善計劃,而且兩者都必須具體,如:應在○○時間內有○○提案數量或拜訪客戶件數等,而非僅用「他效率不彰」、「跟不上」等不夠明確的理由。

作者介紹|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天下雜誌《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

責任編輯/郭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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