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哲是今年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在求職市場浮沉了三個月,終於找到了一個網路小編的工作,月薪3萬元。老闆告訴他,前三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薪水必須要打九折,等到過了試用期,才能領到3萬元整。老闆還說因為小哲還在試用期,就算加班也沒有加班費。雖然小哲心裡有一點狐疑,但因為工作難找,而且自己才剛出社會,確實還很青澀,不敢有太多意見,所以便同意了。
過了三個月以後,小哲滿心歡喜,以為終於可以成為正式員工、拿到完整的薪水了,但此時老闆卻告訴他,因為小哲的表現還不穩定,必須要再把試用期延長三個月。小哲才剛踏出校園,完全不瞭解職場的遊戲規則,但他內心充滿疑問:老闆這麼做,到底是不是在「拗」他?
試用期間薪水可以打折嗎?
首先,小哲的老闆可以把小哲試用期的薪水打折嗎?關於這一點,我不會用「打折」這種說法,而是雙方基於契約自由,雇主確實可以跟勞工做薪水調整的約定,只要勞動契約有講清楚,雙方同意就沒有任何問題。不過,無論雙方怎麼約定,試用期的薪水都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也就是說,按照民國111年的法令規定,小哲的老闆無論如何約定試用期的薪水,老闆給小哲的薪水都不能低於月薪25,250元。
雖說試用期和正式僱用期的薪水可以自由約定,但基於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的考量,我衷心建議雇主不要用「薪水打折」這種說法,明智一點的老闆應該這麼跟員工溝通:「等到你順利通過試用期,我會酌情調增你的薪水。」比方說,老闆可以跟小哲約定好試用期的薪水是兩萬七千元,承諾在他通過試用期後給他加到3萬元,而不是跟小哲說,薪水是3萬元,但你還在試用期,所以必須打九折。雖然實際上的結果是一樣的,但聽在員工耳裡,「被打折」跟「被加薪」的感受可是天差地遠,話明明可以說得很漂亮,何苦因為措辭而影響勞資關係?
試用期間,還是得給加班費
關於薪水調整,只要約定清楚,這一點小哲的老闆並無違法,但是,他以小哲是試用期員工為由而不給加班費,可就大錯特錯了。除了被解僱的門檻較低以外,試用期勞工的權利與正式勞工並無二致,雇主不能因為試用期,就對員工有差別待遇,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員工的的休假權益,也與正式員工無異,雇主仍須給予試用期員工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等《勞基法》上的權利。
就算是小哲因為涉世未深,在勞動契約勉強同意老闆不給加班費的條件,仍舊不能改變老闆違法的事實,勞動契約的內容若牴觸勞動關係根本大法,即《勞基法》的規定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