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鮮人小琪丟出履歷後好一陣子,總算收到一家食品公司的面試通知,對方徵求的職務是行銷助理。面試過程中,面試官問了一些預料之外的問題,像是:
「妳是什麼星座? 什麼血型?」
「妳現在有沒有男朋友啊?」
「那你們有考慮在三年內結婚嗎? 若結婚會想馬上生寶寶嗎?」
「妳過去有沒有因為身心症狀看過精神科?」
最後,面試官問她:「截至目前以來,妳覺得最挫折的人生經驗是什麼?」小琪誠懇回答了過去在社團中被幹部誤解的事,沒想到,面試官聽完卻啞然失笑:「就這樣而已? 你就覺得很挑戰哦? 現在的年輕人真的很不耐操欸。」面試官不以為意的表情讓小琪覺得十分難堪,她強忍淚水走出食品公司大門,回去後跟朋友抱怨這段不愉快的面試經歷,朋友覺得相當離譜:「妳應該檢舉他們!」但小琪不太確定,雖然感覺非常不舒服,但在法律上要以什麼名義檢舉這家公司?
勞雇定義擴大,求職就算「勞工」
在《勞事法》上路以前,因為勞工爭取權益的成本過高,一百個受到不法對待的勞工,可能不到十個敢站出來;但在《勞事法》上路之後,比例可能會大幅上升到二十個、三十個甚至更多。
而且,在程序上《勞事法》還擴大了「勞工」與「雇主」的定義,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除了一般認知的受僱人,以及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等類似性質的廣義勞工以外,就連「求職者」都算是本法適用的「勞工」。而「雇主」的定義,也不僅限於大眾認知裡的「公司」或「老闆」,就連「招募求職者」也算是本法中的「雇主」。
也就是說,如果求職者去面試時遭受到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性騷擾,他就可以搬出《勞事法》對「雇主」或招募者捍衛自身的權益。
面試場合聊星座、問血型,可能觸犯「歧視」大忌
在這個面試場合中,面試官所問的這些「怪怪的問題」,已經觸犯了不少《就業服務法》的大忌。
有些主管可能會一頭霧水:「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問血型跟星座也不行?」是的,不行。無論面試官的目的單純只是想閒聊一下,緩和面試的緊張氣氛;又或者真的覺得星座、血型很準,多少有參考價值,但基本上只要問了,就可能涉及歧視。
像小琪遇到的這種情形,如果她真的聽朋友建議,去跟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這家食品廠怕是要吃不完兜著走。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有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還會被主管機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