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請育嬰假領8成薪水,留停最長可請2年!補助標準、資格限制等QA一次看懂

2022-04-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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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小瑜在109年10月1日生了大寶,她在大寶3個月時用大寶名義請了育嬰假2年(110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但育嬰留停期間111年10月1日又生了二寶,則小瑜再用二寶名義請育嬰假,最長可請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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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小瑜用大寶名義已請育嬰假2年,但期間又生了二寶須同時照顧,她用二寶名義從111年10月1日開始請育嬰假,須合併計算和大寶重複照顧的3個月(111年10月1日-111年12月31日),也就是扣掉重疊的3個月只能再請21個月,因此最長可請到113年9月30日,也就是兩胎總加起來共可請45個月。

(二)常見問題

問題1:小美在公司任職滿3年,特休有14天都還沒有請,她產後請育嬰留停2年,復職後想請特休,老闆表示因小美這2年不在職,年資歸零須重新計算特休,請問老闆的說法正確嗎? 

答案:小美請育嬰假期間因為沒有提供勞務,這段期間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4),但請假前的年資仍會保留,和復職後的工作年資合併計算。因此,小美復職後還是可以請休留停前還沒休完的14天特休。

問題2:阿信的出勤表現良好,每月都能領到全勤獎金3000元。但她從7月27日開始請育嬰留職停薪,因為7月開始有半個月不在職,老闆可以將她7月份的薪水扣除全勤獎金嗎? 

答案:阿信在7月中前如果都沒有遲到並準時出勤,雇主還是要依照比例發給全勤獎金(性平法§21)。因此阿信7月份仍可以領到2700元全勤獎金【(27天/30天)X3000元=2700元】。

問題3:小昕在2020年8月1日開始請育嬰留停半年,到2021年1月31日復職,小昕任職公司在當年度營收創造佳績,老闆決定幫每位員工加發年終獎金,而小昕在2020期間因工作表現良好也沒有犯錯,她是否可以領年終獎金?

答案:一般公司發放年終獎金的性質為員工福利,不屬於固定薪資,且勞基法並沒有規定發放標準,通常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因此要看老闆當初有沒有約定好年終獎金發放方式。如果公司約定發放年終獎金是用「在職」與否做為核發依據,也不違反性平法§21規定的「不利處分」(註2);但如果公司發放年終獎金是看員工任職期間工作表現來發放,則公司還是要依員工在職比例期間發給獎金(註3)。因此,小昕可向老闆要求在職半年期間的表現,爭取符合自己的年終獎金比例。

問題4:阿華請完半年育嬰假後要回去上班,沒想到跟老闆聯絡時卻被拒絕,老闆表示已找到人替補她的位置,請問老闆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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