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二:要寫指定受益人,也要記得寫法定受益人
不過,有富爸/富媽的小資族得提醒父母,在規劃保險時,記得在受益人欄位上,除了填了配偶或子女受益人時,最後面應再填上「法定繼承人」,以免發生重大車禍時,要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均同時死亡時,這筆死亡保險金將被併入遺產總額內,下一位的繼承人仍將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等。
被國稅局罰款/補稅的另一常見案例,則是「變更要保人」,例如要保人為先生、被保人為太太,先生在死亡前半年將要保人變更為太太,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為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太太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未將該筆300萬保單價值金計入遺產總額,將要被要求補稅及罰款。※此保單要保人若變更為子女,且要保人依然生存,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44萬元時,則原要保人(先生)要申報贈與稅。
為了避免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導致額外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問題,宜先了解要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的設定組合,較常見的組合有三種:A(先生)、B(太太)、C(子女)
(1)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A/A/B (※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與受益人不同)
(2)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A/B/C (※要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均不同)
(3)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A/C/C (※被保人與受益人相同,與要保人不同)
重點三:先想清楚要保人是誰?事後變更恐繳贈與稅
不同的組合可能產生不同的稅負,第(1)種組合之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若為死亡保險金,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符合≦3,33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稅條款,但是,如果是生存保險金,逾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時,則要保人將要繳交贈與稅;第(2)、(3)種或其他組合,則視A、B、C誰先死亡的情況,衍生出不同問題,稍嫌複雜,投保前先想清楚,誰適合當要保人,若事後變更要保人,將會涉及贈與稅問題。(延伸閱讀:他意外繼承長輩留下的190坪土地,卻一毛遺產稅都不用繳?)
以下為第(1)種組合被課遺產稅的案例:要保人/被保人為先生(A),受益人為太太(B),先生(A)的一份20年期壽險保單,於108年10月期滿,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600萬元給其太太(B),但先生(A)於109年8月死亡,應課遺產稅;
(1)保險期滿時,要保人(A)仍然健在,受益人(B)所領之滿期金係屬要保人(A)財產,故此為贈與行為,但夫妻間之贈與金額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