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離職應該在幾天前告訴雇主呢?對於「離職預告」這個問題,除了按照法規規定的天數通知雇主以外,其實預告後何時可以離職仍舊多有爭議,像是「離職預告期是否包含假日?」、「已在預告期限內告知,老闆卻不讓你離職怎麼辦」等。
因此,為避免大家遇到以上不合理的情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提離職的時候,有哪些權益該自己守護呢?
一、員工的離職預告期間為何?
依據現行《勞基法》規定,當勞工欲自請離職要在幾天前預告雇主呢?可按照天數分為以下4種預告期:
(1) 0天前
簡單來說,就是「無需預告」的意思。而適用此類別的,包含:工作未滿3個月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就算雙方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提離職需提前1個月告知雇主,但此約定仍屬無效!
(2) 10天前
而自請離職需要在10天前預告的,則包含: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的不定期契約勞工。
(3) 20天前
而若是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則應於20天前提出離職預告。
(4) 30天前
至於已在這份工作岡位上,持續工作滿3年以上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則應該在30天前提前預告離職日。
二、離職預告期間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嗎?
每到轉職旺季時,總會出現不少民眾對於最後一個月薪資計算、業務交接或離職預告日的相關爭議,其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便是「預告期間到底該不該包含假日呢」?
事實上,預告日和離職日之間,如果包含一些週末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依照勞動部的函釋是不必扣除的;也就是說,上述提到的10天、20天、30天應該把週末假日都計算進去。
舉例來說:假設阿民是一名到職約9個月的勞工,若在8月31日(始日不算入)跟老闆提離職,那麼從「預告離職日」往後再推算10天(9/1-9/10),9月11日就是阿民的離職日期。
三、已在離職預告期間提出,老闆卻不放你走怎麼辦?
不過,若是已經在離職預告期間向老闆提辭呈,但老闆不同意你離職該怎麼辦呢?其實依照《民法》第488條規定,為保障勞工人身自由及職業選擇自由,法律已明定勞工有權片面解除勞動契約。
換句話說,不論勞工以口頭或書面(email),甚至是用通訊軟體(LINE)提出離職預告,並向雇主表明離職意願時,那麼當下辭職就生效,不需得到雇主同意。因此,如果雇主跟勞工在員工守則上約定離職需要獲得雇主同意,這樣的約定並不合法,也是無效的!
最後,小編也要提醒求職朋友們,當你提出離職預告、而雇主明確收到離職聲明時,就屬於約定生效,大家務必要特別留意。另一方面,如果你當年度的特休假還沒有休完,也一定要記得要求雇主折算為工資給你,可別忘了爭取自己的薪資權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職場熊報(原標題:離職預告期怎計算?自請離職別忘還有這些權益能爭取)
責任編輯/林瑩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