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決定對前夫提告,請他付出這幾年來的孩子扶養費。
五年前,前夫外遇,希望她可以放他走。她沒有任何要求,只有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監護權歸女方,扶養費依男方經濟能力而定。」這當然是一份很糟糕的離婚協議書,因為所謂的「依經濟能力而定」,就是男方可以主張沒能力,所以什麼都不用給。
但是,她在請教律師以後才知道,不管離婚協議書怎麼約定,因為只是夫妻兩個人的約定,都不能約束孩子。孩子還是可以由監護方當法定代理人,獨立向對方提告。況且,她的協議書上,根本沒有約定對方不用負擔扶養費,是「依能力而定」,他,都能活下來了,怎麼可能一點能力也沒有。當然,除非「愛」失能,也是一種失能,否則不會有人,經濟能力糟糕到一點錢都不能負擔。
那麼,既然這五年都沒有付錢,她為什麼「突然」在這時候想要提告?
因為孩子得了癌症,龐大的醫藥費,以及有限的照顧能力,已經讓她焦頭爛額,她只能向孩子的爸爸求助,可是,這五年來,他沒來看過小孩、沒付過費用,根本不知道他的近況。於是,她只能對孩子的爸提告,希望法院能把他找出來。
不過,在提告之前,她還是決定,既然孩子已經癌末,總要讓爸爸知道他的狀況。於是,她決定鼓起勇氣,發了訊息給前夫。幾個小時後,前夫回應了,看來對孩子很擔心,於是,他們約了時間,前夫帶了他媽媽,一起來醫院看孩子。
那天下午,他帶著他媽媽來,看到孩子躺在床上,他開始哭,問著不太想說話的女兒,你最近好嗎、現在念幾年級了、有沒有想爸爸之類的「蠢話」。她冷眼旁觀,因為這些話,不早就該說了,為什麼要等到這個時刻,才要跟孩子說這些話。他媽媽沒說什麼,只是默默拿了五千元給她。
隔了幾天,他又帶著媽媽來看小孩。前婆婆欲言又止,但最後還是問了,為什麼孩子會生病?她苦笑,怎麼會知道為什麼?她只能回答是基因突變。但是前婆婆一臉不能置信,直叨念是不是媽媽這裡的遺傳。孩子睡著以後,前婆婆甚至尖銳的質問她,為什麼要把孩子改姓?
你兒子同意的。她冷冷的說。她又想起,當年他急著離婚的樣子。
往後幾天,他們沒有再來看孩子。醫生告訴她,孩子可能在這幾天就會走,於是,她發了訊息給他,告訴他這個消息,但是,不讀不回。
她苦笑,這不知道算不算友善父母,但是孩子再也沒提起這個爸爸,直到父親節這一天,孩子一大早就開始氣喘,她知道,時間可能到了。她再次通知這個「父親」,但是一樣不讀不回。直到晚上,孩子離開去當天使了。
最後的時候,孩子只是眼角流淚,什麼都沒說。她想問孩子,想不想看到爸爸,但是看到孩子的情況,她什麼也問不出口。而她在這一刻,竟然想起最後一次見面,前婆婆說話不是很客氣,孩子應該聽到了,所以舉起虛弱的手,把前婆婆放在自己身上的紅包,不斷的拿出來,示意要前婆婆帶走。
有些事,是自作多情,這一點,可能孩子都看得比她清楚。所以,她永遠不會忘記今天這個父親節,孩子教會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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