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申報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符合無出租營業、戶籍遷入,竟然不符資格,必須補稅?資深地政士提及,有一名屋主今年1月以總價1500萬元在台中買房,4月以1450萬元出售桃園房子,而桃園房子是在109年6月買入,房地合一稅粗估高達120萬元,但房仲一句「可以重購退稅」,讓他很阿莎力的賣掉了。
買千萬桃園房,一年後換屋卻被課稅118萬!原因竟和台電有關
資深地政士陳勝樺說,一名王先生在台中工作兩年,111年1月購入台中的房子花了1500萬元,4月房仲將他桃園房子以總價1450萬賣出,並提及「兩邊都沒有出租營業,在出售時戶籍有在出售房屋內,可以辦重購退稅,並在申報房地合一時,直接扣掉加上一些成本費用,等於是不用繳。」
但在6月底後,稅務承辦員打電話給地政士說,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要補徵118萬元稅額。這讓王先生相當疑惑,都有符合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怎麼不符重購退稅?
陳勝樺指出,「因為無居住事實」,王先生已在台中工作兩年,平常只有假日偶爾回桃園,國稅局除依王先生工作狀況,另依台電「低電度認定空戶紀錄」認定王先生並無居住事實,不符合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
陳勝樺說,該案後續仍在處理中,但也提醒民眾,要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一定要有居住事實,否則誤以為可以重購退稅,結果卻得補稅逾百萬元,損失慘重。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房網。(原標題:換屋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被打槍...慘遭補稅118萬 竟跟台電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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