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年的準備,「2014年性犯罪委員會」提出修法建議,獲得政府同意,2017年底由國會通過,將於2018年7月1日開始施行。修法的重點包括:參與性行為必須要出於自願;不再將犯罪者必須使用暴力或脅迫視為構成要件;法院應該將重點放在性行為是否出於自願,性行為的另一方是否有明確表示同意參與性行為 (“only yes means yes”) 。同時依照瑞典新法,並非所有自願參與性行為的意思表示都可被視為自願,例如犯罪人趁性行為另一方處於特殊脆弱處境而不當剝削他人,或是犯罪人濫用性行為另一方處於依賴犯罪人的處境,引誘參與性行為。
瑞典國內反對積極同意權之理由
瑞典國內對於積極同意權的主要批評,一是認為「不需要有新法律」,因為不能提高定罪率;另一個則是許多律師質疑「新法將使被害人在刑事審判中受到更多的關注」。但哈奈爾法官指出,加拿大與蘇格蘭的實務發現,這樣的擔憂沒有根據;而且,若是擔心被害人在刑事審判中的處境,重點應在於提升法官的性別意識,不要問不該問的問題,與積極同意權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瑞典並未出現積極同意權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爭論。哈奈爾認為原因在於新的立法只是改變性侵害認定的觀點,將性侵害定義說得更清楚,與現行法的差異並不大。
積極同意權模式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哈奈爾法官強調不認為將積極同意權導入性侵害犯罪能夠提高性侵害案件的起訴或定罪率,因為舉證一樣困難,要證明被害人同意與否,還是要依靠證據。此外,性侵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備受煎熬的原因不完全是因為刑法中性侵害的定義,還因為司法系統對於性侵被害人常流露出不友善、不信任的態度,同時司法人員仍存在著對於「完美被害人」的想像。如果未能矯正審判者的想法與偏見,積極同意權立法並無法改變什麼,司法程序的焦點仍會在質疑被害人。
如果積極同意權造成的實質改變有限,那麼修法有意義嗎?
積極同意權模式傳遞的訊息:只要不是自願,就不該發生性行為。
哈奈爾法官指出,性犯罪的立法應該是向社會大眾推廣正確的資訊:若非出於自願,性行為便不該發生。同時她也認為修法通過就是最好的倡議,如此一來學校教材中就必須融入這些概念。這樣的想法提供了對於立法的另一種想像:立法不一定要提高定罪率;立法有時是改變社會觀念最好的方式。
積極同意權立法的理想與現實
在哈奈爾法官分享積極同意權的新聞見諸媒體之後,不令人意外的,台灣的法界與學界對於「積極同意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質疑不減,網路鄉民也紛紛發出「以後要先寫同意書才能發生性行為」的嘲諷。當然,積極同意權的立法爭議不只在台灣,在世界各國也仍持續上演;被告的人權、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以及性侵被害人的權益,仍然持續在拔河。
如同瑞典經驗,修法並非一蹴可幾,而是需要長時間的辯論與溝通,讓社會達到共識。瑞典也經過了20多年的辯論,才將積極同意權導入性侵害犯罪立法中。
未來的路還很長。真心希望台灣社會能夠正視瑞典經驗,用不一樣的角度思考積極同意權的立法,同時賦予「立法」更多意義與可能性。
作者介紹|廖雅君
勵馨基金會倡議專員
本圖/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女人想想】Only yes means yes: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過程)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