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那麼現在可以把錢藏在台灣嗎?事實上,這不是恰當的作法,我們不建議這樣做的原因如下。
假設現在看本書的讀者,因為是看的是中文繁體字,而且本書在台灣出版,原則上你有較大的機會是台灣的稅務居民。如果你的稅務居民身份在台灣,又把錢藏回台灣,不就是自投羅網的做法嗎?所以,不是說資金不能移回台灣,而是不能帶有「藏錢」的概念,必須盡可能將資金合規化。
再舉另一例說明。所謂的資金、稅負成本的計算,要如何思考?假設有十億元的資金在海外,經過一定的分析與判斷,某種程度可能有八億元的資金可以不用繳稅,縱使整整十億元資金全部匯回台灣,只有二億元可能要依照境外所得的方式繳納 20% 的最低稅負值,原則上就是四千萬元的金額。從整體來看,十億元資金只繳四千萬元的稅,以整體總稅負來看,其實非常低廉,其實就是一個讓整體資產合法性曝光的一個很好的方式。
CFC + PEM 上路,企業隱藏資金無處可逃
曾有企業主詢問:如果我們繼續以原來的模式在海外做生意,台灣政府看不到公司海外的資金,我們也尚未決定之後要去哪裡,對未來繼續發生的交易與貿易是否會有問題?答案當然是一樣會有問題。
原因在於,現在透明化與揭露對象的來源是銀行,銀行基於洗錢防治,在企業匯出每一筆款項給廠商時,都會多問幾個問題,也就是說,匯款成功的難度愈來愈高了。當金流隨時在銀行的掌控中,一旦金流資訊某天被台灣國稅局掌握,因為不知是在哪一天會被發現,假設是在五年後、七年後,也許企業現在所做的事情已經逾越跟洗錢了,但是假如短於這個時間,企業要如何面對與處理現在所產生的金流?
從金流的角度、交易角度來看,企業必須預先做準備,而不是鴕鳥心態或想賭一把,持續讓有誤解的事情發生,然後事後在不得不面對的時候再去做處理。而相應於這個資產、這個帳戶被揭露的相關法令,包含台灣的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 CFC),在所得稅法 43 條之 3 的規定,表示企業在境外所經營的公司、子公司,無論是個人或是公司所投資的一個境外公司,只要是有控制力,而該經營地的國家,其實質稅率低於我國實質稅率七折以下的情況,就必須視為這個國家所獲配,獲取的盈餘會強制分配給它的母企業或股東個人,也就是你無法把盈餘保留在海外。配套的法令已經立法完成,雖然還沒上路,但因為台商資金回台辦法的立法有一個附帶權益,該法令會在 2023 年正式上路,如此台灣國稅局就有充分的動機與法律依據去查核這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