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繼承人彼此間而言
生前贈與不是遺產,不用跟其他繼承人平分。除非符合特種贈與等特別規定,否則老王的遺產還是以2000萬元計,也就是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小明的財產,並不是遺產。最高法院認因民法第1148-1條指的是繼承人對債權人的責任,並不適用繼承人彼此間。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是行政機關基於課稅目的而制定,不是用這規定為民事遺產認定的方法,也就是國稅局課稅是基於稅基考量,與繼承人間的遺產分配無關。
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裡。又民法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給繼承人之「遺贈」,但遺贈以是被繼承人遺產為前提。但因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並非「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因為這非遺產。
假如老王還有配偶花媽,但花媽在老王過世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按民法第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結束時」之財產狀態為基準。過世則是法定財產制結束的原因中一種,所以在本件就是以「過世時」的財產為計算基準時間,但如果符合民法第1030-3條第1項,可以對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請求差額分配。
民法第1148-1條法律關係要弄清楚著實不容易。明明同樣是「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卻因主體差異有不同的結論,也難怪一般人一頭霧水。法律上重點,要從不同主體面向切入,國稅局、債權人、繼承人,各自的立場及出發點是不一樣的情況。建議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因遺產官司往往牽一髮動全生,好釐清遺產相關問題,以專業法律角度將相關問題逐一分析評估,以減少紛爭也變免權利受損,得不償失。
作者介紹|Kens
前司法官、現在律師!更重要的是我想做我自己的存在! 法海無邊,就想寫點東西跟大家分享!也抒發自己感覺,雖然雜亂無章但就是我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原標題:生前贈與繼承人算是遺產嗎?)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