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女大生,因為患有先天心臟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2019年間在體育課時,參加3200公尺跑步測驗,未料在跑了操場4.5圈後,昏倒送醫,沒想到卻急救無效身亡,家屬提出國賠323萬元,屏東地院審結,判家長敗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大生因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長期都有吃藥控制,醫師也建議不宜進行激烈運動。2019年8月入學時,校方得知陳姓同學狀況,2020年4月體育課時,老師指示陳女進行3200公尺跑步測驗,在跑了1800公尺後暈倒,送醫急救不治。
陳女家屬認為,老師怠職,且疏忽照顧學生義務,有重大的缺失,應負起賠償責任,於是提告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323萬餘元。校方表示,跑步測驗前,體育老師有帶領學生做暖身,也有提醒身體不適的學生可以不參加測驗,若測驗過程中不適更能隨時停止並且告知老師,認為已經有盡到提醒、詢問學生的義務,也沒有違反教學常規與怠忽職守。
屏東地院審,法官發現女大生入校時,曾告知校方「無特殊需求」,不需告知授課老師身體狀況,也沒有意願參加體育適應班,原因就是不想受到同學異樣的眼光,跑步測驗進行時,老師也有帶暖身操,不強制身體不適的學生參加測驗,參酌刑事部分,老師遭控過失致死罪不起訴,認為校方無過失,不須賠償,駁回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