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但是民法同時也有規定,您的外婆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我向她說明著,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要件。
「請教吳律師,什麼情況才符合呢?」
「目前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件,有認定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我們來看看外婆是否符合:
1. 如果您的外婆,名下已經都沒有財產。
2. 或者是,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 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
以上2種情況都算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 用法院實際的判決來說明,我想陳小姐會比較容易瞭解。
「吳律師,那我外婆一定符合,她名下的財產正如您說的,除了還剩一些當初從我外公那邊繼承來的,和別人一起共有的土地持分,其他都沒有了。持分比例我記得也剩下很少。聽我媽媽說,當初阿姨舅舅他們都覺得拿到也很麻煩,無法使用,所以才沒有要求我外婆過戶。」我心想,外婆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應該滿有機會可以要求子女們付扶養費。
「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陳小姐急切的想瞭解,可以如何採取行動幫助媽媽和外婆。
「接著,就要看您外婆的意願了!請教陳小姐,您外婆的意識認知能力,還正常嗎?有失智的症狀嗎?」這一點,涉及到外婆現在有沒有辦法來當原告!
「我外婆沒有失智,她腦筋都很清楚,所以她現在對於她的孩子們這樣對她,她才感到特別難過。我和媽媽也只能安慰她,她至少還有我們這一家可以照顧她。」 是啊,有時候對於一切都很清楚明白,到底是不是好事,也很難說。
「瞭解,那目前如果是要向其他人要求共同分擔扶養費有兩個選擇,能執行哪一個?與您外婆目前的意願有關。」
「那如果您外婆,想要用孩子們沒有養她,所以要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也是有機會的。但要記得在您那些舅舅阿姨拒絕的1年內提出訴訟,而且您外婆會是訴訟中的原告。」我同時提醒陳小姐,不只有要求大家共同負擔扶養費的這一個選項。
百歲高齡母親,訴訟子女情何以堪
「吳律師,我想先瞭解要求其他人一起分擔扶養費用的部分,因為是否要把財產拿回來,我也還要回去問外婆的意思。」 陳小姐一想到要說服老人家,在不經意間,臉上就露出苦笑的表情。我不意外,我很常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晚輩臉上,看到這樣的表情訊號。
「扶養費請求的第1個方法是:您外婆當原告,向她的孩子們,就是您的舅舅阿姨們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但這個方法,一樣要說服您外婆來當原告,她是否願意告自己的孩子們,還是要和她討論溝通。」經驗上,長輩們總是不想和子女們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