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遺囑內容若一張紙寫不下,可以寫在另外一張紙上,但最好用相同格式和材質的紙張為宜,並在每一張上都簽名並註明頁數次序,然後在各頁之間再蓋上騎縫章或簽名,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疑義。
6.一定要記明立遺囑的時間,用民國或西元時間都可以,但時間單位一定要清楚記明是「某年某月某日」,缺一不可,否則遺囑無效。另外,若遺囑不是一次寫完,而是分成好幾天寫,就註明最後寫完的那一天的日期即可。
7.遺囑內容完成後,一定要記得親自簽名,簽名的位置不拘,在遺囑開頭或結尾都可以,但建議寫在全文結尾處或是在頭尾都簽名,並在最後簽名處末加註「以下空白」四字,這樣可以避免遺囑被他人擅自增加內容。
8.簽名所用文字,法律上並未規定,任何文字皆可,所以用中文寫遺囑,最後簽英文姓名也可以,但最好能書寫全名,以免產生爭議,不能只寫「父親親筆」之類的署名,否則無效,而且簽名所用文字,盡量要和遺囑內容所用的文字相同,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
9.自書遺囑簽名,記得不可用蓋章或指印等方式代替,這是很常見的錯誤,但若同時有簽名和蓋章或指印,則是可以的。
10.寫遺囑的過程中或完成後,如要新增或刪改部分內容,必須於新增或刪改後,以文字另行註記「於第○行增刪修改○字」(通常放在文末),而且還要記得必須再次於註記處簽名(常見錯誤),以確保增刪改都是遺囑人所為,若忘記註記或簽名,則視為未增刪修改。
11.遺囑寫好之後,最好請律師或公證人幫忙檢查,如果可以的話,花一點錢請律師見證或公證人認證,這樣可以更提高遺囑的可信度。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高寶出版《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原標題:遺囑的形式)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