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38歲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騎自行車環島,卻在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事後男子家屬跨海要求國賠,高雄地方法院、高分院皆判賠市府工務局確實有疏失,判國賠463萬元。對此,錢男代表律師表示,獲賠關鍵原因在於「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認為大陸地區為我國固有疆土,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根據判決書,錢男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單車環島,卻在16日、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到路燈電擊死亡,2名路過民眾發現錢男倒臥在路燈下,趕緊報警,事後檢方相驗,發現錢男是因「電擊性休克」死亡,左前臂、左手腕也有多處電擊灼傷,錢男家屬因此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1165萬元。
對此,市府養工處除否認有過失,更指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且家屬請求賠償扶養費過高等。
不過高雄地院認為,即使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因為公務員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為公共設施管理缺失導致失去生命、身體損傷,也是用國家賠償法,因此判養工處需賠償463萬元;二審合議庭仍維持一審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指出,此案勝訴的關鍵在於「中華民國《憲法》視大陸地區為我國固有疆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國家賠償法並未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另外,如果是一般外國人,就要基於法律互惠原則,視該國是否對台灣人適用類似國家賠償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