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買房、租房除了屋況以外,最怕遇到的就是惡鄰居,惡鄰的種類有非常多種,長期下來甚至可能會影響身心靈健康,對此,律師也整理了3個常見的住戶糾紛,趕緊學起來自保!
1. 公寓大廈的樓梯間可不可以放鞋櫃?
案例
小明最近搬進某大廈中,因以前居住的公寓都是將鞋櫃放置在住家大門外面,所以搬到新家之後,仍然在住家大外放置鞋櫃,被大樓管委會貼紙條告知,不可以將鞋櫃放在樓梯間。但小明認為鞋櫃貼牆放置,也無礙於逃生動線,因此沒有理會,其後被大樓管委會以屢次勸導不聽而向主管機關舉報,並遭處罰鍰,小明認為主管機關之裁罰並無依據,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有理由?
爭點
在樓梯間擺放鞋櫃,是否屬於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之情形?
分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明文規定,住戶不可以在樓梯間堆置雜物,違反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房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違反前述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處罰明文。
多數實務見解均認為,鞋櫃如果擺放在樓梯間會阻礙逃生動線,因此認為不可擺放鞋櫃在樓梯間有法院判決,鞋櫃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物,並非雜物,若係於其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並將所有鞋子均收納於鞋櫃,固然放在是公共走廊空間,但安放位置並非柵欄、門扇,或廣告物、私設路障等可比。在如此緊貼於牆壁設置的鞋櫃,明顯不致妨礙住戶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將每家每戶均必備之鞋櫃視為雜物,實非為社會所能接受的法律解釋。
因此,以這樣的個案而言,不能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處罰。但目前多數法院判決見解還是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係因公寓大廈之共同走廊及樓梯間本應維持暢通無阻,始能避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則因所堆置物品之空間係占據前揭公共空間,自難免會影響該公共空間之出入或通行之虞,此即與該原本設置之目的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