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訴請裁判分割,繼承人應了解此種訴訟屬於「形成之訴」(註4),而且是屬於「固有必要共有訴訟」,必須由同意分割的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擔任「原告」,且以反對分割或不願共同起訴的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才適格(參見最高法院37年台上字第7366號判例)。
四、繼承人起訴,透過法院裁判分割,有哪些分割方法?
再者,關於進行公同共有之遺產的裁判分割,其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的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的分割」,其包括共有物分割方法及分割效力;因而關於「分割方法」準用《民法》第824條的規定,包括「原物分割」、「原物分配暨金錢補償」、「部分共有人原物分割、其他共有人金錢補償」、「變價分配」等分割方法。
關於提起共有不動產裁判分割,應注意以下三點:
不動產分割「專屬管轄」案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但如果「分割遺產之訴」,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則由其在「國內居住所」的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
繼承人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才能提起(因訴請分割,屬於「處分」行為)(《民法》第759條)。
提起訴訟之原告固然可以提出分割之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的訴之聲明、共有物的性質、經濟效用等;然法院仍有自由裁量之權,而不受當事人之聲明、主張的分割方法拘束(註5)。
五、結語
綜上所述,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原則上應注意「遺囑」中對於分割是否有交代,如果遺產未交代或協議分割不成時,則可以考慮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註1:「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注意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民法》第1189條~第1195條)。
註2:關於繼承人的「應繼分」,請參見《民法》第1144條。
註3:參見黃偉政編:共有法令解析與分割分管應用實務(上),頁40,民國108年9月30日,永然文化公司發行。
註4:「形成之訴」乃指以訴訟程序行使「形成權」者,亦即請求法院確定「形成權」的存在,同時因「形成權」的行使,依訴訟程序,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訴。參見陳志雄等編著: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頁498,2018年9月二版一刷,新學林公司出版。
註5:劉炳烽著:共有土地分割實務,頁185,2019年10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作者介紹|李永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永然文化《遺產與共有不動產分割法律實用手冊》(原標題:繼承人共同繼承不動產該如何處理?)
責任編輯/趙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