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孫多人共同繼承遺產,談不攏怎麼辦?律師用1招秒解,不動產無痛換現金

2023-04-2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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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來,台灣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因染疫而死亡者不在少數,其繼承人即需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的繼承問題。(示意圖/取自Pexels)

近三年來,台灣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因染疫而死亡者不在少數,其繼承人即需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的繼承問題。(示意圖/取自Pexels)

一、繼承人繼承不動產可以協議分割

近三年來,台灣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因染疫而死亡者不在少數,其繼承人即需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的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汽車、其他動產、「不動產」、生前著作、商標、專利、銀行存款……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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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而被繼承人生前已立有生效的「遺囑」(註1),即可依「遺囑」中的交代進行遺產分割、分配;如果未立有遺囑,或遺囑未交代分割、分配,則繼承人們即應依法定「應繼分」(註2)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然實務上,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常因遺產的範圍認定、分配不均,致感情交惡,而不願全體一起配合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此時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款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對於繼承人因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導致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嗣後該如何處理?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不動產之全部應納稅款應全部繳清,才能訴請裁判分割

首先對於部分繼承人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雖已取得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因仍有部分繼承人尚未繳納部分遺產稅款,導致「未繳清全部應繳遺產稅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後段規定:「……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未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目前地政機關對於公同共有不動產登記時,會於「登記簿」上記載:未繳清應納稅款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註3)。

因而繼承人如因無法協議分割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欲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也必須依法繳清應納稅款,才可進行。

三、繼承人依法透過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

其次,繼承人對於所繼承的遺產,在未分割前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的規定,屬於「公同共有」,繼承人欲終止公同共有,即應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但如「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例如:《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遺囑定有分割遺產分割方法,或託他人代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

所以,繼承人想終止公同共有,而要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於提起訴訟前,應注意是否有前述之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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