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超過70年的食品大廠泰山企業,去年以36億買下街口4成股權,爆發經營權之爭,引發各界高度關注,連警界也介入公司審計委員會。日前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已要求泰山企業就股權投資案,在9日以前提供相關議事資料及說明。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業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因此泰山召開記者會後於昨天(9日)發布重訊,羅列4點並依法解任獨立董事陳敏薰。
以下為泰山新聞稿內容:
1. 去年12月2日原本同意泰山公司出售全家股票,其後似在龍邦大股東的壓力下,別有用心、出爾反爾,改口反對此案,並借題發揮,反對多項有利泰山公司發展之議案,顯有違背其獨立性。
2. 4月20日與董事劉偉龍共同謊報獨立董事杜英達遭恐嚇,率警闖入會議室,帶走主席杜英達,甚至嗆聲不爽開審計委員會,違反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之忠實義務,不僅中斷審計委員會,亦致使後續的董事會亦無法召開,侵害泰山公司與全體股東權益甚鉅,明顯違背其獨立性。
3. 5月5日、6日,宛若龍邦公司受雇之人員,連續兩日於龍邦公司共同主持記者會,除不實指摘公司,連續詆毀與其意見不同之經營團隊與董事,並持續捏造杜英達獨立董事家人遭綁架、挾持,見到國寶集團朱國榮總裁時,臉色發白、全身發抖、甚至頻頻掉淚等荒謬情節,杜英達前獨董已於5月5日晚間,發表親筆簽名函,駁斥其為子虛烏有,充分證明陳敏薰已失去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4. 4月20日、5月5日二度配合龍邦公司指示,反對分派現金股利,並製造諸多紛擾,嚴重侵害泰山五萬名股東權益。
綜合以上所述,泰山公司委請外部專業律師,出具二份法律意見書,依二件法律意見書之評估結果,皆認陳敏薰之所作所為,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泰山公司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捍衛五萬名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