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遵守交通規則,也有可能被開罰單嗎?一名男子表示,他近日收到一張「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化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3000元罰單,但他在切換車道時,明明有打方向燈,向警方申訴也無效,讓他無奈痛批「現在警察都這樣亂開單?」問題一出,引發討論,就有網友點出他的違規之處,直言警方沒有錯。
切換車道時打方向燈,仍被開單?
一名網友近日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他今年3月12日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32.5公里時,遭人檢舉未打方向燈,但照片中明明顯示,他在變換車道時,左邊方向燈有亮起,不過詢問警方時,警方依然堅持他沒有打方向燈,令他相當不解,「這樣到底是哪裡有違規?方向燈沒打?現在警察都這樣亂開單?」
文章曝光後,有不少網友回答「方向燈在變換車道需全程使用。這個去申訴應該只會換到一張處罰項目正確的重開罰單…只送一張要偷笑了」、「變換車道本來就是原車道打,等車子完全進隔壁車道才能關掉,車子未完成車道變換前,就關掉被檢舉剛好而已」、「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沒全程使用的確可以開單」、「求暖沒用,下次一樣被檢舉」。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