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運站撿到悠遊卡,你會怎麼處理?一名黃姓男子先前在台北捷運忠孝新生站的月台,撿到羅姓女子的悠遊卡,持卡出站後發現餘額僅剩「-9元」,於是並未交給站務人員,並改用自己的票卡感應再次進站,結果他就因此挨告,被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
捷運站撿到東西別侵占
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指出,被告62歲黃男於2022年8月21日下午,在捷運忠孝新生站的月台旁,撿到羅女遺落的悠遊卡,並於1分鐘後,使用該悠遊卡感應出站。黃男使用悠遊卡查詢機查詢此悠遊卡,發現餘額僅剩「-9元」,便用自己的悠遊卡再次進站,也未將羅女的悠遊卡交給站務人員。
事後羅女發現其悠遊卡有刷卡出站紀錄,立刻報警處理,沒想到警方還發現,黃男曾於2017年與2021年間,因兩件「侵占脫離他人持有之物」的案件,先後經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台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
對於上述行為,黃男到案後皆坦承犯行。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考量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因素,加上他已與羅女達成和解並實際依約賠償,最終依照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