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想生第二胎,但是懷孕了,可以阻止她去墮胎嗎?
依法當然可以,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未婚女孩可以引用第六款的規定,也就是因為懷孕或生產,會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時,自己決定要不要生下這個孩子。但是,已婚的女孩呢?根據但書的規定,引用這個條款,必須要配偶同意。
所以,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這個規定可惡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但是,這時候很多「變通」的方式就會出現,第一種是外遇生子,請第三者幫忙簽名;第二種是,也沒外遇,但是不想生,就得要請別人代替老公簽名。這兩種情形,簽名的人都會觸犯偽造文書罪。第三種方式,可能就是找密醫或是熟悉的醫師幫忙,但是一旦幫忙,醫師就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幫助墮胎罪,民事賠償更會讓醫師焦頭爛額。
所以,不想讓妻子墮胎,不要簽名就好,可以讓妻子涉嫌墮胎罪、簽名的人涉嫌偽造文書罪、醫師涉及幫助墮胎罪與醫療法,一舉三得,解決自己不舉的問題。
等等,不過就是不讓妻子墮胎,「不舉」的說法是不是太沈重?畢竟這可以「預防」妻子外遇、維護家庭和諧,而且增加生育率。況且要結婚組家庭,就要有心理準備,本來孩子就是兩個人的事,沒有男人的精子,怎麼生孩子?更何況,不想要孩子,可以要求先生戴保險套,不是嗎?
想阻止配偶墮胎的人,我說你不舉就是不舉,不用找這麼多藉口。丈夫外遇生子,為什麼第三者要不要拿掉小孩,不用妻子同意?如果丈夫不戴保險套就不給做,多少男人會遵守?男人只提供精子,但是後面的金子,還有懷孕的痛苦、子宮收縮、破水的風險、生下孩子以後的一切,男人真的能夠一起分攤?結婚就要失去身體自主權?要不要把夫妻間強制性交罪也廢除?乾脆把妻子當作生育與性交的女奴?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但書一定要修正,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如果未婚墮胎可以引用第六款的規定,不應該在結婚後,就要配偶同意才能引用第六款。
我最大的遺憾,就是你的遺憾與我有關。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不該因為結婚前後而有差異,說真的,婚姻沒有了愛,沒這麼了不起,家庭價值不是靠犧牲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來維繫的。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