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20年好友,她夜唱醉倒竟慘遭性侵!台中一對多年好友的男女相約前往汽車旅館夜唱、飲酒,然而女子因不勝酒力而醉倒,沒想到隔天睡醒後,發現內衣扣錯了,再加上男性好友裸上半身在床的另一邊呼呼大睡,讓她懷疑自己慘遭好友性侵,甚至被折磨得試圖輕生,所幸後來在朋友的勸導下報警救助,而男方最後也被判處3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A女和乙男是相識近20年的朋友,2人相約至汽車旅館唱歌,A女還特別從北部開車南下至乙男位於彰化縣的住處會合,再一同前往汽車旅館,而A女也與乙男一同飲用男方帶來的威士忌,但A女因不勝酒力而昏昏欲睡。A女隔天睡醒後,發現乙男上半身全裸躺在床的另一邊,她一開始還不以為意,但在如廁後卻發現內衣扣錯了位置,懷疑自己酒醉後慘遭多年好友猥褻,乃至性侵得逞。
A女這時還不敢聲張,還假裝沒事般被乙男載回住處,但A女此後一直對疑似被乙男性侵一事飽受煎熬,甚至還被室友發現有輕生舉動,嚇得室友追問後,才得知A女疑似被性侵一事。A女最後在友人的勸導和陪同之下,決定前往警局報案。
對此,乙男在被偵訊時,坦承見到A女昏睡在沙發後,便將其帶到床上,也的確有褪去A女的上衣、胸罩及下半身衣褲,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但卻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更辯稱是醉酒後的A女先主動擁抱他,雙方才開始摟抱、親吻,還表示A女沒有拒絕他後續的行為,強調雙方是合意性行為。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乙男與A女發生性行為,並非基於任何正當目的所為,合於刑法第10條第5項所規定的性交既遂要件;且乙男利用A女因爛醉而處於昏睡狀態、不能抗拒的機會犯行,自屬對A女為乘機性行為,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另外,審酌乙男僅為滿足個人性慾,而罔顧A女對其的信賴,戕害A女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性自主決定權,造成A女難以磨滅的傷害,此犯行惡害非輕,應嚴予非難,且還考量到乙男此前曾有不法犯行,法院經論罪科刑而判處拘役刑之情。不僅如此,乙男還反控是A女主動投懷送抱,足見絲毫未有反省,再加上雙方尚未達成和解,最終判處乙男犯乘機性交罪屬實,處有期徒刑3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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