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ETToday》報導,2007年3月,基泰建設在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起造1棟住宅大樓,開挖地下四層基礎不久,隔壁一戶民宅就接連出現地下室漏水,一樓牆面地板龜裂磁磚剝落,甚至鋁門窗皆關不緊等損害。當時經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營建學會等機關相繼鑑定後,判斷應為重型機具深度開挖,因震動衝擊使土壤鬆動沉陷或鼓起、擋土牆連續壁變形,加上抽排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不均勻等變化,使鄰宅傾斜下陷,共出現23項損害,基泰建設與受損屋主協調後,由承造的森城公司賠償新台幣130萬元和解。
不過,建案2009年完工後,受損屋主即主張房屋在基泰建設施工期間持續滲水、樑柱破損,2010年再提告要求基泰建設、森城公司與監造建築師,須連帶賠償房價貶損69萬餘元,並應負責修好房子回復到不漏水、不滲水、不繼續傾斜的原狀,否則須再連帶賠償搬家修屋花費新台幣396萬8000元。基泰建設抗辯受損屋主未把先前所領130萬元用於修屋,並放任損壞擴大,不應重複求償,至於再被鑑定後續修繕費用43萬餘元左右,因受損屋主不接受,基泰建設已將該筆錢提存法院。此外,基泰建設表示,受損屋主一再提出不合理條件、不斷重複請求卻遲不預納鑑定費用,顯有延滯訴訟情事。
而由於鑑定耗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10年,認定受損屋主對於最初130萬元和解金涵蓋的圍牆、地下室牆面門窗整修與整修期間另外租屋花費、不得重複求償,但建築實務除開挖階段最易造成鄰損,在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前,仍可能出現新的損害,因此該案應以2010年1月取得使照為準。法官認定本案的基泰建設違反《民法》蓋屋不得損及鄰房規定、森城公司違反《建築法》、《建築技術規格》挖土工程應防護鄰接建物傾斜或倒壞的義務,監造建築師未善盡職務上應負的注意責任,2020年判決應連帶以灌漿穩定地基、重鋪牆面地板做防水,並更換一樓變形鐵門等方式替受損屋主修復四大損害項目。
法官並依鑑價結果,認為鑑定比對相隔至少5年的傾斜率變化,該案受損房屋雖仍在容許安全範圍內、結構無虞,但已蒙受鄰損「污名」、縱然修復依舊可能貶損房價。因此,判決基泰建設、森城公司與監造建築師須連帶賠償受損屋主69萬餘元,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中。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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