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銀行公會修改電銷遵循原則,電銷時銀行業應先詢問客戶是否同意接受行銷,客戶同意後、才能開始介紹商品,一旦客戶表達不同意,就需立即停止。對此,相關業者憂心,此舉恐增加「掛斷率」。全案的起因是,金管會檢查局做實地業務檢查時發現,有銀行使用自家信用卡的客戶資料去電銷該行信貸、財富管理等其他消金商品,反衍生行銷項目所屬業務範圍差異的客訴。為減少銀行「行內行銷」衍生爭議,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需重新檢視「銀行業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
銀行公會已提出新修正版本,並建議金管會可給九個月系統和作業調整期,預計2024年上半年上路。
修正版本新增五大規定
一體適用於信用卡、貸款等財管消金商品。
1.業者首次致電給民眾時,應先主動告知取得的電話來源,讓民眾知悉。例如是因為信用卡戶、存戶而取得手機號碼,又或是隨機撥號。
2.電銷時,業者應詢問民眾(受話人)是否願意接受電銷,若民眾表明沒有接受意願,業者須立即停止。
3.當民眾提出停止電銷的意思表示時,業者經確認後需在十天內完成內部作業,進行註記。
4.銀行需提供客戶表達停止電銷的方式和管道,包括電銷受話時、透過客服中心並截明電話號碼與透過官網、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等方式。
5.銀行業應設置客服中心處理客戶電銷各項問題諮詢和申訴並建立處理作業程序,檢視客戶申訴案的處理執行並分析原因,並適時檢討修正作業程序,降低客訴。
完整討論:《匿名公社》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