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周春米揭「明揚3項違法事實」:過氧化物只能儲存100公斤「竟存放3000公斤」

2023-09-2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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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說明明揚大火後續處理。(圖/李東陞攝)

周春米說明明揚大火後續處理。(圖/李東陞攝)

屏東科技園區明揚國際科技公司(8420)於22日發生爆炸大火,導致嚴重傷亡,屏東縣長周春米於今(25)日上午10時30分於消防局召開說明記者會,細述明揚3項重大違法事實,直言將會「從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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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違法事實,周春米指出,對於有機過氧化物存放量,依據規定,廠房裡只能存放1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但明揚的廠房內竟囤放了3000公斤,超出規定管制量高達30倍。周春米透露,現已依據法規舉發明揚此項違法事實,將會從重開罰!

周春米於記者會細述明揚第1項違法事實。(圖/屏東縣府提供)
周春米於記者會細述明揚第1項違法事實。(圖/屏東縣府提供)

對於第2項違法事實,周春米還原當天消防員趕抵現場的初步狀況說道,消防弟兄抵達時,工廠管理人需提供搶救所需資訊,包含廠內化學品種類、總量、廠房平面圖等等,資訊必須完整且不得有違事實。

周春米表示,明揚場內共存放3種有機過氧化物,然而當天廠房管理權人只提供1份安全資料表,明顯違反消防法21條第一款規定,將以消防法43條之1,「從重處60萬元罰鍰」。

周春米於記者會細述明揚第2項違法事實。(圖/屏東縣府提供)
周春米於記者會細述明揚第2項違法事實。(圖/屏東縣府提供)

至於第3項違法事實,周春米說道,明揚廠房在當天下午5時10分左右就有火災警訊,卻到31分才報案,而消防弟兄於42分趕抵,廠方管理權人也直到55分才提供安全資料表,至57分左右才能進入廠房搶救,同時管理權人第一時間未派專人到場協助救災,依此已違反消防法第21之1條第2款,將同樣以消防法43條之1,「從重處管理權人150萬元」,另再加上第1、第2項違法事實,共計開罰240萬元。

周春米於記者會細述明揚第3項違法事實。(圖/屏東縣府提供)
周春米於記者會細述明揚第3項違法事實。(圖/屏東縣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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