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12日搜索兒福聯盟與社工的家,帶走了包括電腦等某些證據,目前是以偽造文書與過失致死罪移送地檢署。
如果按照目前揭露的事實來看,過失致死,這個罪名不太正確,也不容易成立。除非社工知道這樣的狀況,而且有意讓凌虐的情況發生,真是如此,應該有可能是刑法286條第3項前段,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但是目前並不能確定,社工確實知道有凌虐事實,加諸這個罪名在她身上,並不是很適當。
我最擔心的事情是偽造文書,如果這個罪名成立,代表她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意思就是,她沒去訪視,但卻在文書記載有。真是如此,真的會很讓人憤怒與難過。
為什麼你沒去,但是卻記載有去?
身為社工系的老師,我希望,這件事不要發生,我寧願社工因為某些疏忽沒發現,我也不願意看到社工故意記載不實的事項,那太讓人失望與難過了。那有可能代表,社工的工作負荷,尤其是文書量,已經達到社工必須偽造文書讓自己好過一點的地步,或是這個社工根本不應該是社工。我不知道是哪一種,但是我希望,這都不是事實。
無論如何,上述的罪名,就算成立,也不應該對社工上銬,這不是一個合理合法的移送方式。
願所有孩子,都得到應有的對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