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有一處社區因屋齡超過25年,於是住戶考慮要把各棟的樓梯都換新,112年開會決議設立「電梯更換基金」,由每戶依所有權人「樓地板面積比例」一同分擔費用,然而住在1樓的住戶趙女認為自己「用不到」拒絕付錢,管委會追討未果告上法院,法官判決趙女敗訴應出錢,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社區於112年6月召開權利人臨時會議,決議要更換老舊的電梯系統,並設立「電梯更新基金」,會議中決議,新電梯的經費需要由現有公共基金中撥出新台幣200萬元,並依照各戶所有權人的「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作為分擔標準。
然而,住在1樓的趙女遲遲不願繳納她被分配要分擔的新台幣6萬3947元,理由是她認為自己不需要使用電梯,因此不應該承擔這筆錢。管委會追討未果無奈提告。趙女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持有的坪數較大,而且實際上住在1樓用不到電梯,管委會也不讓她用,她說自己可以繳錢,但算法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拒付,希望法官駁回告訴。
對此士林地院法官審酌,電梯基金的分配標準是社區所有權人開會決議,要求各家採取「樓地板面積所站比例」應有比例分配恰當、有憑有據,即使她本人用不到電梯,但她享有的社區維護如工人水塔清洗等工作也需搭電梯進行,因此判決趙女敗訴,要支付6萬3947元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