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育津貼以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為申請人。但申請人死亡、失蹤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由下列之人為申請人:
(1)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2)死產由申請人之配偶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本人申請:請備齊新生兒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出生證明正本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2.代理申請:備妥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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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新竹縣除了縣政府發放的生育津貼,各區公所還有加碼:
申請資格
1.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2. 新生兒雙親應協調後由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單親者除外。(可直接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代理人(代申請時)之身分證及印章。
2.符合資格之另一方之印章(雙親皆符合申請資格時)。
3.受款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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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苗栗縣除了縣政府發放的生育津貼,各區公所還有加碼:
申請資格
1.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持續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
2.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應備文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2.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3.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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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180天),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應備文件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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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彰化縣除了縣政府發放的生育津貼,各區公所還有加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