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肇事車輛輛上的乘客,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A:在特殊狀況下,應負法律責任。
範例故事
A開車載B去參加某公司的尾牙活動,席間都有喝酒,之後A開車載B回家途中,不慎撞傷騎機車的 C,則B有何法律責任?
說明解析
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原則上是對特定人規定某些義務,然後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人予以處罰或令其負法律責任,至於行為人周遭的人,既不是法律課予義務的對象,也就不會有法律責任。例如,汽機車上被搭載的乘客,既不是駕駛車輛之人,法律就不會課予注意交通安全之義務,因此如果發生車禍,也不會有法律責任。縱使明知駕駛人超速或違規而未加以阻止,仍毋須負法律責任。
但是在例外的情況,法律會擴大管制及處罰的對象,例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 條第 5 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原則上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因此若後座的乘客開啟左側的車門下車,將會使自後方行駛而來的機車閃避不及而撞擊車門,此時這位乘客就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責 任(民事賠償責任、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之責任)。
又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亦即擴大課予乘客阻止駕駛人酒後駕車之義務,因此同車之乘客也有罰鍰之行政責任。且因這是屬於保護用路人安全之法律,因此若車輛肇事,乘客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也應與肇事駕駛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民法第 185 條規定參照)。所以本案例的乘客B,既已知悉A有喝酒卻不予勸阻,猶仍坐上A駕駛的車輛,則應負法律責任。
法律小叮嚀
身為乘客,雖不必專注精神於道路狀況,但仍應注意駕駛人有無喝酒,以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並避免負擔法律責任。
作者|陳旻沂律師
現職
自81年7月執業律師迄今
高雄市政府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
高雄大學兼任講師
高雄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