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辛苦工作一生,期盼在65歲退休時能領取勞保退休金。然而,根據勞保局法規報導,以下四種情況可能會導致無法領取退休金:掛名投保、受僱海外企業、被公司派往國外關係企業、入監服刑。若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取消勞保資格,已繳納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且會影響未來的退休金請領權益。
無實際工作掛名投保
許多人擔心自身勞保年資不足,想透過掛名加保來彌補。然而,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第24條的規定,若無實際工作,掛名加保屬違法行為。如經查證,將撤銷被保險人資格,年資不予計算,已繳保費也不退還。
受僱於海外企業
勞工保險僅限於台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的公司行號。若長期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居住工作的勞工,因從業地區不在上述範圍內,無法認定投保資格,亦不能透過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反之實際從業於「台澎金馬地區」的勞工,若僱用員工達五人以上,雇主必須替員工辦理勞保、就保及職保,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可由職業工會或漁會申報加保。
被公司派往國外關係企業
若被保險人被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可繼續參加勞保。但若出國期間處於「留職停薪」狀態,且實際上不在原單位工作,薪資由國外服務單位支付,則不得再加保。是否可繼續投保需依個案事實認定其「雇傭關係」。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若被轉受僱於其他公司,與原公司勞動關係終止,不得由原公司繼續加保。但若借調至其他公司或原派遣公司的國外分公司服務,與原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原派遣公司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繼續加保。同樣的,若投保單位依法派遣員工赴大陸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且仍具有僱傭關係,則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入監服刑
如果勞工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仍可參加勞工保險。但若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入監服刑者,即無法再加保。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