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張先生和李小姐決定結束他們的婚姻時,他們知道財產分配將是一個複雜的過程。
為了確保雙方都能公平地分配財產,他們決定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
首先,他們確認了房子的狀況。這間房子是在結婚後購買的,李小姐和張先生各持有1/2。房子的貸款還有一部分尚未還清,這也是他們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在離婚協議書中,張先生同意將這棟房子他持有的 1/2贈與給他的妻子,作為財產分割的一部分。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說明,因為這是離婚協議的一部分,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不需要繳納贈與稅。
然而,2年後,張先生又贈與了前妻現金300萬元。這次贈與並不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因此需要按照贈與稅的規定來處理。
根據規定,張先生需要將這350萬元計入當年的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剩下的106萬元需要按10%的稅率繳納贈與稅,總共需要繳納10萬6千萬元
這個過程讓張先生明白了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清楚記載所有的財產移轉是多麼重要。
這樣不僅能夠避免未來的稅務問題,也能讓雙方在新的生活中更加安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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