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許多人回家第一件事即打開冷氣避暑。近日有網友分享,租屋處原先的冷氣太舊,不僅吹不涼,運轉聲也很大。所以他自費12000元換了一台變頻冷氣,改善生活品質。近期退租時,房東卻不打算付其冷氣錢,也認為承租人應將冷氣機留下。原PO發因此發文提問,「如果最後鬧到打官司,我有勝算嗎?」。
一名網友近期發文分享,租屋處房東原先附的冷氣,不僅噪音大,還吹不涼,在跟房東反應後,房東不積極處理,他因此自費12000元換了一台變頻直流的冷氣,認為即使是租屋處,在退租時仍能便宜賣給房東,或是自行拆除變賣。沒料到,租約到期後,房東卻主張那台冷氣應留下來,而且也不打算付錢,目前新房客也在使用該冷氣。兩方目前已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中,原PO發文提問,「如果最後鬧到打官司,我有勝算嗎?」
貼文引發網友回應,「你居然幫房東翻新產權」、「他可以要求你恢復原狀」、「沒冷氣合約的話,房東贏吧」、「對阿,房東還可以反咬,叫你恢復舊的」、「這台是你的,可是房東那台你要還他」、「若無法把舊的裝回去,難贏」。
而原PO於7/13發文更新狀況,據調解委員的說法,他是未經「同意」,非未經「告知」,他曾以通訊軟體4度詢問房東,房東卻無答覆。他也曾想過將舊機丟棄無法保障自身權利,因此曾找回收業者估價,回收業者也將機子剩餘價值標註於估價單,原PO也自費500原將舊機運走回收,也都有將相關證明拍照給房東,更未藉此拿取「汰舊換新」等福利。據調解委員表示,有些房東故意不更換冷氣,就是等待房客自行更換,但因冷氣並沒有「故障」,而使用舒適度為「主觀認定」,不適用民法430,若要告到簡易庭,調解委員認為,至少要主張「有善盡告知之義務」、「不符合比例原則」2大原則。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原PO於7/19再度發文更新,「收到簡易庭判決文書了」,採用430,最終房東倒過來以1000元與原PO和解,原PO也成功拿回冷氣。許多網友紛紛留言回應,「恭喜你」、「人帥,全身而退」、「讚啦!租客大勝利」、「這法官不錯」、「法官我想是看了很多事證才這樣判」。
完整討論:如果鬧到打官司,我有勝算嗎?、進一步說明狀況、收到簡易庭判決文書了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