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過世後,增額保額理賠598萬,國稅局核定計入李老先生遺產總額,需繳納遺產稅。李老先生子女不服,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納遺產稅。
最高法院判決
保單保額300萬的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
增值保額598萬的部分,計入遺產總額,要繳納遺產稅。
同一張保單,部分免繳遺產稅,增值保額則需要繳遺產稅,為什麼呢?
最高法院中,李老先生子女的主張
1、增額非儲蓄:
增額保額598萬為身故保險金,並非年金或儲蓄性質。
基本保額300萬只是計算保額的基數,如同一般公保或勞保所申報之投保薪資,作為計算保險費及將來申請保險給付之依據,故本保單並無儲蓄性質。
2、免納遺產稅法規:
被險人死亡依約應給付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納遺產稅。
3、合法保險契約:
保單經金管會審核,屬合法有效的保險契約。
國稅局被僅以保險契約「增值」之名,認為有投資儲蓄之意涵,並以實質課稅原則否認本保單適用「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
李老先生子女的主張,似乎也有些道理。
但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1. 立法目的
遺產稅法和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分散風險、保障家人,避免因不可預料的事故死亡而陷入困境。
因此,人壽保險金額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非讓人利用保險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2. 實質課稅:
基於平等原則,人壽保險是否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
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3.保單核准和稽徵機關判斷:
儘管保單經主管機關核准販售,只是保險法令規定之行政管理。
稽徵機關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個案投保內容,審酌是否符合稅法立法目的而判斷是否需繳遺產稅。
4.保單的性質不同:
保單保額300萬部分屬於人壽保險的定額保險部分,免計入遺產總額,免繳遺產稅。
增值保額598萬,係按照保險年度以單利或複利計算逐年增加保額,具有儲蓄型保險的特性。
應該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皆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保險在財富傳承的功能
實質課稅實施後,保險要成為免稅資產,需要更專業與周密的規劃。
事實上,保險除了有機會成為免稅資產,還可達成財富傳承中3大目標為「留更多」、「分得好」、「用很久」。
1. 透過保險預留稅源,可以避免實物抵繳的損失「留更多」。
2. 保險可以透過指定受益人,把財產留給所愛的人,沒有特留分的限制,所以「分得好」。
3. 可以透過保險金分年給付,和保險金信託可以「用很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