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秒內禮讓行人2次!駕駛竟被檢舉「收2.4萬元罰單」,1關鍵原因法官判定不罰

2024-08-0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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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最高開罰6000元,不過日前一名男子卻因禮讓行人,遭檢舉開罰2.4萬。(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未禮讓行人最高開罰6000元,不過日前一名男子卻因禮讓行人,遭檢舉開罰2.4萬。(示意圖/取自Unsplash)

為了改善行人權益、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立法院去(2023)年通過道交條例34條修正案,規定未禮讓行人最高開罰6000元,希望能減少交通意外發生,不過日前一名男子不滿他在開車時禮讓行人,卻遭檢舉開罰2.4萬,於是上訴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其違規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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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秒內禮讓行人2次!駕駛竟被檢舉「收2.4萬元罰單」

根據《TVBS新聞網》報導,台中一名男子去年10月駕車行經台中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時,遭其他用路人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因此被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多項規範條例,處以罰鍰2.4萬元,另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男子收到罰單通知後,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勘驗筆錄後認為,駕駛人行經該路口尚未右轉時,因為有行人穿越斑馬線,於是暫停讓行人通過,後來又在右轉的過程中,二度遇上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要穿越,所以再次停下車輛等待行人,才終於順利通過路口。

法官在審酌後,認為事發時間剛好是下班時段,該路口人多、車多,男子為禮讓行人暫停2次,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也沒有造成危險之故意或過失之過,因此認定原處分有違誤,決定撤銷,終於還男子清白,也不必繳納大筆罰金。

責任編輯/蔡惠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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