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R姐走進國稅局,剛好遇到一位年輕的林小姐焦急的拿著一份文件,向國稅局的承辦詢問。
原來林小姐的父親林老先生不幸在今年1月離世。
林老先生生前聰明地將名下的6筆土地及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設立自益信託,受益人正是他自己。
他認為,這樣的規劃既保有控制權,又能有效地規劃資產。
信託財產要繳遺產稅嗎?
申報遺產稅時,林小姐以為父親名下的7筆土地,已經信託登記在銀行名下,所以將這7筆土地列報為不計入遺產,不用繳遺產稅。結果國稅局說,全部都要列入遺產。
原來,是林小姐誤解了信託法第10條的規定。這條法條明確指出,「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確實,財產不會因為信託給銀行或者信任的人,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就變成「受託人」的財產。
因為不是「受託人」的財產,當受託的銀行破產或受託人離世,都不會受到影響,不需要繳遺產稅。
信託財產價值計算?
其實信託利益,是信託受益人林老先生的財產,所以計算遺產總額時千萬不要漏掉。
國稅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當受益人死亡時,未領受的信託利益部分應依法課徵遺產稅。信託利益若為非金錢財產,則以受益人死亡時的信託財產時價計算。
時價並不是市價,土地是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所以不動產信託後,要計入遺產總額的課稅價值,不會因為信託後而有差異,僅是財產的類型,由不動產變成了信託的利益。
免稅的財產,信託後卻要繳遺產稅
在不動產辦理自益信託後,當受益人林老先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過世,所遺留的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就不是移轉交付B銀行信託的土地。
無論是土地或信託權利都要列入遺產,遺產稅的計算會不一樣嗎?
原本是可以免徵遺產的,信託後變成信託權利,會造成免稅資產變成應稅資產。也就是本來是可以不用繳遺產稅,信託後因變成信託權利,就要繳遺產稅。
免稅資產變成應稅資產案例
林老先生的信託中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規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
但信託後,依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信託財產為公設保留地之受益人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及未繳地價稅扣除之適用。
所以本來可以免繳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信託後卻要繳遺產稅。
不只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農地農用」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如果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信託利益」而「非土地」,就算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也無法適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信託是個好工具,但是要小心魔鬼
信託可以幫助單身、單親或希望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的人,可以透過信託規劃資產,確保未來的需求。
信託可以讓我們保有掌控權,保護資產,甚至可以合法節稅。
信託是個好工具,但是魔鬼就藏在細節裡,建議財富傳承規畫前諮詢專家。
特別是當你的財產是不動產,不小心做錯真的是損失慘重。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