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老人福利
4.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收容照顧補助
發放條件
(一)失依老人,應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
1.設籍本市之年滿65歲以上且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未達中度失能(即未達失能等級4級)之孤苦無依者,得依其意願由區公所轉介本市市立仁愛之家或安置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簽約之公私立安養護機構。
(2)未達中度失能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者。
3.安置於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簽約且經評鑑為甲等(合格)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4.未聘僱看護、未接受其他機構收容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生活補助或津貼。
(二)符合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之老人:經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安置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並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專案增加管路費及照護費補助需求者。
發放金額
1. 低收入戶未達中度失能之孤苦無依者,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整。但安置於台中市立仁愛之家者,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整;安置於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者,自112年起補助金額依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按本市財力分級依比率負擔,逐步調整至114年止。
2.受補助對象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得另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整。
3.第一款第二目之2情形,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得專案補助每人每月最高2萬1000元整。
4.符合第二款情形,得另增加管路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5000元整;增加照護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整。前述管路費及照護費合計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5000元整。
5.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依擇優領取原則,不予核定本項補助。
【低收入戶孤苦無依老人收容照顧補助】詳細規定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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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發放條件
設籍且實際居住台中市六個月以上且年滿65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