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爸爸聽說105年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房產贈與給子女,未來子女在出售要繳高額稅金。
黃爸爸在107年決定用買賣代替贈與,既可以不用繳贈與稅,又可以避免未來高額的房地合一稅。於是黃爸爸將名下的房子賣給兒子,並訂立了一份買賣契約,兒子也支付了100萬元的訂金。
黃爸爸將房屋價金直接扣除當年度贈與額度220萬(107年免稅額),向國稅局申請贈與免稅,並證明這筆交易是房屋買賣而非贈與。兒子申請了房屋貸款,銀行將貸款金額直接匯入黃爸爸的戶頭。黃爸爸收到銀行匯款的價金後,贈與了220萬元給黃媽媽,而黃媽媽又將這筆錢贈與給了兒子。
隔年108年,黃爸爸再次從收到的價金中,分別贈與了220萬元給黃媽媽和兒子。兒子用這些錢還清了銀行的440萬元貸款。然而,在110年,黃爸爸不幸去世。國稅局開始審查這些交易,發現黃爸爸在107年將220萬元贈與給黃媽媽,而黃媽媽又將這筆錢贈與給了兒子。國稅局基於實質課稅,認為黃媽媽贈與給兒子的這筆錢,應該算作黃爸爸對兒子的贈與,加上已經扣抵的220萬元免稅額,共計贈與了440萬元。因贈與人黃爸爸已過世,於是國稅局要求兒子補繳22萬元的贈與稅並加計2倍的罰款,合計66萬。
兒子感到困惑,因為他認為夫妻之間的贈與應該是免稅的,而且這筆錢已經是透過母親的帳戶贈與給他的,應該算入母親的贈與額度內,並且在當年度的220萬元免稅額度內。
二親等間的財產買賣,國稅局會先視為贈與
兒子向爸爸購買不動產,國稅局會先「視為」是爸爸「贈與」不動產給兒子!
兒子及爸爸須檢附「兩人」的收款付款存摺明細及兒子財力資料予國稅局審核,國稅局確認兒子真的有出資向爸爸購買,且國稅局也會審核兒子日後是否有辦法負擔的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核准,國稅局審核是否會通過是兩回事)
國稅局審核金流及買方(兒子)日後貸款付款能力後;認定是「買賣」後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審核時,國稅局會確認3大關鍵
1.買方用來買房的這筆錢,不能是向賣方借來的
ex:兒子不能跟爸爸借錢,來買爸爸的房子。
2.不能由賣方提供擔保
ex:兒子不能拿爸爸的其他房子做抵押擔保。也因為兒子的償款能力不足等理由,由爸爸做擔保。
3.賣方不得為買方信用貸款的保證人
ex:兒子為了買房子申請信用貸款,但以爸爸(房子的賣方)作為保證人。
二等親買賣資金回流
國稅局會將賣方(爸爸)帳戶列管,若賣方有以不正當之方式將資金返還予買方(買方),恐被國稅局認定為「假買賣,真贈與」;改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黃爸爸的作法,是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以達到贈與兒子不動產之經濟效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補徵稅款22萬元外,並依遺贈稅法45條規定按所漏稅款裁處二倍以下罰鍰。
兒子不服申請行政救濟,已遭駁回,業已確定。
國稅局的提醒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大家,如果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買賣免徵贈與稅,但事後買賣資金回流的情況,應該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外還要處罰。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會發現,稅務規劃不僅需要專業知識,更需要對法律的深刻理解和遵守,最好能事先諮詢專業人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