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上億身家的王先生,感嘆自己來日無多,不想大半的財產被國庫沒收,因此,他除將逾半財產移轉至妻子名下,夫妻倆也透過贈與稅、婚嫁贈與積極節稅,每年分別贈與244萬元給2名子女,加上兒女相繼結婚,還能再扣除100萬元的婚嫁贈與額度,想說可一舉讓遺產總額下降不少。然而,王先生在今(2024)年5月31日病逝,雖已提早超前部署,但因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得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即使2年多來相繼贈與688萬元給子女,但其中仍有344萬元,被國稅局認定無效,仍得照課遺產稅。
透過贈與稅、婚嫁贈與積極節稅過關
財政部分享一個案指出,王先生先是在2022年2月4日,將7600萬元的財產贈與給妻子,讓自己名下財產降至5000萬元,之後夫妻倆就選在每年5月1日,各自贈與2名子女244萬元,加上長子於同年5月2日結婚,又各贈與長子100萬元,長女於隔(2023)年3月18日結婚,亦獲贈100萬元。對此,國稅局試算,王爸爸在2022年至2023年止的2年間,每年贈與244萬元給子女,因未超過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因此免徵贈與稅;同時,子女結婚時,可享父母雙方各100萬元的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樣免徵贈與稅,所以2年的應納贈與稅額為0。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仍併入其遺產總額
不過,王先生在今年5月31日過世,死亡前2年內贈與合計344萬元(包含2023年贈與244萬元、長女婚嫁贈與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即使2年間共包含婚嫁贈與在內,王先生合計贈與子女688萬元,但因其中有344萬元是死亡前的2年內贈與,因此,遺產總額由原本減少的688萬元再減半,僅減除344萬元,遺產總額得按4656萬元計算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1.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2.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國稅局: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
國稅局指出,財產龐大時,務必及早考慮並著手規劃,除利用夫妻間贈與,也可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以減少遺產及贈與稅負擔。不過,國稅局提醒,名下若有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也會隨之增加,有時土增稅甚至比省下的遺產、贈與稅還多。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