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們注意,新交通規定要上路了!從10月31日起,受駕照吊銷禁考處分6年以上重新考照者等高風險駕駛,須在6年觀察期內領取短期駕照,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除不得駕車,也將開罰最高3600元罰鍰。
新交通規定10/31上路!違規立刻「開罰3600元」
原先自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職業駕駛人、癲癇患者、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年滿75歲高齡須辦理定期換照外,其餘免再定期換發駕照,可以持用駕車至年滿75歲止
但為了矯正駕駛人交通違規行為,自113年10月31日起,修法匡列高風險駕駛人為應換發短期駕照實施對象,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結清交通罰鍰,並依駕駛人交通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短期駕照,且統一律定須於6年觀察期間定期換照,直至無駕照吊扣或吊銷情事,方可依原持照條件換發駕照,以達矯正駕駛人交通違規行為之目的。
什麼是高風險駕駛人?
依據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4規定,駕照受吊扣處分或吊銷重新考領駕照者,須按駕駛人交通違規程度分級核(換)發短期駕照。
如何換發高風險駕照?
高風險駕駛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結清交通違規罰鍰後,依下列規定統一於6年觀察期間核(換)發短期駕照:
1、受吊扣駕照處分未達1年者:6年持照觀察期間,換發6年短期駕照,觀察期間換發1次駕照。
2、受吊扣駕照處分1年以上者:6年持照觀察期間,換發3年短期駕照,觀察期間換發2次駕照。
3、受吊銷駕照禁考未達6年處分重新考照者:6年持照觀察期間,核發或換發2年短期駕照,觀察期間須核(換)發3次駕照。
4、受吊銷駕照禁考6年以上處分重新考照者(即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6年持照觀察期間,核發或換發1年短期駕照,觀察期間須核(換)發6次駕照。
高風險駕駛人須於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至公路監理機關換發新照,未依規定申請換發,駕照逾期不得駕車,違者將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高風險駕駛人於6年持照觀察期間,再有吊扣或吊銷駕照情形,觀察期會重新起算。6年持照觀察期滿,持照期間依規定換照,且皆未受吊扣、吊銷處分者,適用原領有駕照規定換發駕照。
詳細資訊請至【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專區】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