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一名男子酒後在車內啟動引擎吹冷氣,被警方認定為酒駕,雖然檢方查明他並未開車而不起訴,但男子仍需繳納6萬元罰款。該事件引發爭議,當事人家屬不滿申訴無效,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事件經過
根據報導,該名男子在夜間與友人聚會飲酒後,回到車內吹冷氣休息。巡邏員警發現他的車輛違停在人行道上,便上前查看。當發現男子全身散發酒味後,警方要求進行酒測,結果顯示酒測值超過0.54毫克,超過法定標準。
儘管男子堅稱自己當時只是在車內吹冷氣,並未駕駛車輛,但警方依照交通部的相關規定,認為啟動引擎且處於能立即行駛的狀態已構成「駕駛行為」,因此依酒駕移送,並開罰6萬元,新買的百萬油電車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牌照兩年,至今無法再發動 。
親屬舉證車輛未移動
男子家屬隨後調閱車輛行車記錄器,證實車輛在警方上前之前並未移動,男子確實只是在車內休息。檢方經過調查後,也認為男子未構成酒駕,因此刑法公共危險罪的部分做出不起訴處分 。
然而,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儘管刑事案件不起訴,行政機關仍可依法進行裁處。因此,男子仍需繳納6萬元的罰款,且車輛牌照被扣兩年。
申訴無效提行政訴訟
對於這樣的結果,男子家屬表達不滿,認為檢方已認定無酒駕行為,卻仍需繳罰款及承受其他行政處分,顯然不合理。家屬向交通局裁決所提出申訴,卻被駁回,因此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合理處理。
專家意見
根據公視報導,律師林司涵指出,酒駕案件中,駕駛行為的定義是啟動引擎且處於可以隨時開車的狀態,因此警方的取締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但林律師也強調,這類案件中行政與刑事處分常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即便刑事不起訴,行政罰仍可能存在。
警方則強調,酒後駕車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將持續加強執法,並表示尊重檢方的處理結果,但也將依交通部規定執行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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