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爸爸幫自己與太太各買了2張保單,這些保單象徵著林爸爸對家人的愛與關懷。為了方便管理,林媽媽作為被保險人的2張保單,也是由林爸爸擔任要保人。
年初林爸爸的健康惡化,為了不給家人添麻煩,他決定在去世前,將林媽媽的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林媽媽。這樣一來,林媽媽就能夠直接管理這些保單,並在需要時獲得解約金。
不幸的是,林爸爸在變更要保人後的半年內去世了。林媽媽和孩子們在悲痛中處理著林爸爸的後事,並開始準備遺產稅的申報。
然而,他們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細節: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就算是贈與給配偶免贈與稅的也要併入遺產總額。
當國稅局進行遺產稅審查時,發現這些保單的價值並未計入遺產總額,導致要補遺產稅95萬和罰款。
保單變更要保人也是贈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大家,如果你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並且後來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可能會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權隨時終止保險契約並取得解約金,因此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如果你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這相當於將保險的財產權益轉移給他人,這就構成了贈與行為。
贈與稅的計算是根據變更當日的保單價值來計算的。如果當年度的贈與財產總額超過244萬元,贈與人必須在30天內申報贈與稅。
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上述對象,繼承人需要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因為被保險人林媽媽的保單,要保人已經由林爸爸變更為林媽媽,所以沒有在林爸爸的財產清冊上,導致漏報遺產稅,而被補稅及罰款。
R姐建議 :「變更要保人要趁早規畫。」夫妻之前的贈與本來是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免贈與稅。不僅可以免繳贈與稅,也可以免繳遺產稅。
因為在過世前2年內才變更要保人,導致林媽媽繳納近百萬元的遺產稅。
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保單
林媽媽想,如果當初林爸爸沒有在生前變更要保人,是否這幾張保單就可以不用申報遺產稅?
其實,就算林爸爸沒有變更要保人,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人,且要保人去世了,那麼這份保單的價值也要計入要保人林爸爸的遺產中,要申報遺產稅。
只是這幾張保單應該會出現在林爸爸的財產清冊上,沒有漏報遺產稅,就不會被罰款。
R姐的貼心提醒
財富傳承如何合法節稅?保險是好工具,但不是所有保險都能免遺產稅,國稅局就明白表示,只有人壽保險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在死亡時有指定受益人,理賠金才免遺產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