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 2016年過世,並在過世前1年立下遺囑,指定由二房獨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遺囑的最後,張榮發希望他的子女和孫輩們能夠和睦相處,互相照顧。
然而,這份遺囑卻引發了家族間的爭產風波。
遺囑爭議,兄弟對簿公堂
大房三子張國政質疑遺囑的效力,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雙方經過8年的法律鬥爭,最終最高法院在2024年8月14日判決遺囑有效。
爭議焦點
爭議1. 遺囑能力:張榮發在作成遺囑時是否具備遺囑能力?
爭議2. 遺囑程序:密封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 1192 條第1項的法律要件。
法院的判決要素
法院在判斷遺囑效力時,首先確認張榮發的遺囑能力與遺囑設立要件。
根據2014年的醫院病歷紀錄,張榮發在立遺囑時並沒有認知能力上的困難。
此外,張榮發於2014年9月至11月間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這進一步證明了他的遺囑能力。
見證人證詞和公證人見證密封遺囑的過程也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
法院重視遺囑人的真意表達及實質效力,而非形式上的瑕疵,以保障遺囑人的真意。
從張榮發遺囑案學到的5大關鍵:
1. 頭腦清楚時立遺囑
遺囑必須在遺囑人頭腦清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設立,才能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趁健康時提早設立遺囑,未來想法改變,可重寫遺囑,以最新版本為準。
2. 法律程序的嚴謹性
遺囑的有效性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包括遺囑人的能力、見證人的存在以及程序的合法性。曾有律師在遺囑上蓋印章而非親自簽名,導致遺囑無效。見證人若有分配遺產的利害關係,也會使遺囑無效。
3. 特留分的保障
即使遺囑有效,法律仍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在設立遺囑時,考量特留分,確保每位繼承人能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可以避免繼承人間的法律訴訟。
如果想突破特留分的限制,可以透過生前贈與及保險規劃,既可達成願望,又避免糾紛。
4.設定遺囑執行人
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張榮發先生遺囑有效後,只要正式聯絡並以函文請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將張榮發先生的遺產,依照遺囑移轉至張國煒名下,無需進行遺產分割訴訟,或等待特留分訴訟。
如果沒有設定遺囑執行人,需要其他繼承人的配合,才能將遺產移轉到指定的繼承人名下。
5. 提前規劃
提前規劃遺產分配,並與家人溝通達成共識,可以減少未來的糾紛,家庭和諧。這包括與律師討論遺囑內容,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