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開單舉發。近日就有網友表示,在外找到停車格準備停車時,遇到對面車輛駕駛讓副駕的乘客下車以「人肉佔車位」,讓他直呼,「求解!要怎麼處理?」
「人肉佔車位」依法可處500元罰鍰
近日有網友在Threads上表示,他開車出門時,好不容易找到路邊有停車格,當他準備要停靠的時候,卻發現對面一台車駕駛讓副駕的一位女子下車,並走到該停車格中霸佔車位,讓這名網友十分錯愕,直呼「看不懂耶!? 這什麼操作」,也好奇遇到這種事到底該如何處理?
不少網友在底下留言,「常常看到人肉佔車位的」、「你車頭開進去沒有車能靠近就是了!」、「遇到這種的就按喇叭,不走的話你就停著,大家都不要停,本來就不能這樣佔車位,是可以報警讓警察處理的 」、「直接開窗戶叫她去站別的地方,在那邊擋路幹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能人肉佔車位,可以拍照檢舉開單」。
事實上,如果是遇到停車格,民眾有以肉身佔車位的行為,無論汽車、機車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可處5百元罰鍰。
責任編輯/陳得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