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薪資透明化,政府將調高職缺薪資揭露門檻,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5萬元都須公開薪資範圍,預計明年啟動修法。根據勞動部推估,調至5萬元後可涵蓋90%的初任人員職缺。
薪資待遇面議,雇主不能給低於多少錢?
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若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且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薪資揭露法規從民國108年上路至今門檻從未調整過,行政院日前召開經發會委員會延續會議,要求勞動部研議修正「就業服務法」薪資揭露門檻,提升至5萬元。
事實上,在最低工資每年調升情況下,勞動部內部就啟動討論,認為薪資揭露門檻應該調高,也有不少立委提案,認為薪資揭露門檻應以最低工資的1.75倍來訂定,就可隨最低工資年年調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吳淑瑛表示,當初訂定薪資揭露門檻是考量初任人員薪資議價能力較弱,因此訂定基本薪資揭露門檻以保障薪資權益,當時在立法院經討論最後決議以4萬元為基準。
吳淑瑛指出,若以前一年度106年初任人員平均薪資2萬7055元來計算,1.48倍約為4萬元,因此這次也以112年初任人員平均薪資3萬5000元來計算,1.48倍為5萬1800元,取整數5萬元作為門檻。
吳淑瑛也說,以5萬元薪資門檻來對照112年的初任人員薪資分布,可涵蓋90%以上的初任人員職缺,達到當初保障初任人員薪資的立法目的,預計明年啟動修法。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