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3)年9月在台中市的向上路長下坡段,一名騎士因超速被開罰,騎士的時速高達84公里,超過該路段慢車道速限48公里,遭員警設置的測速照相機拍照舉發,被罰款1萬2000元,事後民眾不滿便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調查發現,該處「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未使用標準型尺寸,違反測速取締正當法律程序,判定撤銷罰單,可上訴。
超速收罰單,上訴後判可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這名任姓民眾去年9月29日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路5段慢車道,該路段限速40公里,被台中市第4分局員警以照相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機車時速84公里,認為他違規「超速40至60公里」而開單告發,除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機車牌照6個月。
任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處警示民眾有測速照相取締的「警52」標誌懸掛在行車方向左側,而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豎立在行車方向的右側,因而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後發現,標誌當時是考量現場行進方向右側的路樹茂密,懸掛在右側可能會讓用路人不易看見,才懸掛在左側視野較開闊處,因此法官認定「警52」標誌有特殊情況而豎立在行車方向左側,對用路人而言視野較開闊,尚屬合法。
不過法官發現,依據舉發機關所檢附的標誌尺寸量測相片,本案「警52」標誌沒有使用標準型尺寸,違反測速取締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該路段慢車道寬度為5公尺,並無路面狹窄情形,加上速限為每小時40公里,也未低於道安規則速限,因此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該路段警告標誌的牌面大小應適用「標準型」之尺寸(依規定應為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的白底紅邊正三角形),才能達到使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提高警覺並清楚辨識。
法官認定,本件測速取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警方使用縮小型標誌與規定不合、設置顯有不當,不符合正當性,而撤銷原處分,判處免罰,可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責任編輯/陳得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