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很有可能會帶來困擾,還可能讓財產全數充公,總體來看,主要可能產生六項困擾,包括:
一、衍生分家產衝突
若長輩沒有立遺囑交代財產分配方式,死後法律就會以平均分配做為處分原則,這對在長輩生前付出較多的人,難免會心生不滿,進而衍生出分家產的衝突。
二、財產難以分割
財產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不動產在分割上糾紛最多,若遺囑中定有分割方法,或註明委託他人代定者,法律上就會依遺囑規定進行,否則就只能靠彼此協議,一旦協議不成就得上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三、財產範圍的認知落差
配偶之間,哪些是分別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若未事先在遺囑載明,這些都有可能產生認知的差異,造成配偶與子女間的紛爭。
四、口頭約定難落實
口頭約定若沒有設定正式的遺囑,少了白紙黑字,還是可能會無效,無法落實。
五、無法自由支配財產
我國法律「特留分」規定,是為了保障繼承者的權利,若長者有特別想贈與的對象、比例,還是要透過設立遺囑才可自由支配。
六、難以區分財產與債務範圍
遺產中的債務部分,若能透過遺囑記載清楚,清償完之後才有利於後續分配,否則日後債主上門索討,只會徒增子孫困擾。
作者簡介|康哲偉
曾擔任知名職場雜誌副總編、財經管理雜誌副主編,多次獲得國內外新聞報導獎項肯定。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先覺出版《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原標題:為什麼一定要立遺囑)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