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上風險重重,若不謹慎恐會釀成交通事故,政府近年也制定許多新多交通規則,民眾需多加注意以防荷包失血,據資料顯示,台北市汽機車今(113)年1至10月於一般市區道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舉發達14萬1370件,罰鍰金額高達1億7197萬元;而高(快)速公路違規變換車道遭舉發2萬6073件,罰鍰金額7904萬元,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醒,駕駛人勿因一時疏忽而忘記打方向燈,導致荷包失血。
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違者最重被罰6000元罰鍰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若要轉向(彎)或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全程顯示方向燈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讓用路人知悉行車動向,以維護道路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駕駛人須依以下規定使用方向燈:
1.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2. 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3. 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此外,裁決所表示,許多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時跨越穿越虛線或自開放路肩行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自認為直行並無跨越車道線等變換車道行為,故不需使用方向燈而要求免罰。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1條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裁決所提醒,駕駛跨越穿越虛線、車道線、自加速(主線)車道行駛至開放路肩,或自開放路肩行駛至主線(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時,均屬變換車道之行為,均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全程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藉以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率,千萬別只閃個一兩下便宜行事,從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