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關於贈與稅每人每年度244萬元免稅額的「每年度」期間該如何界定。國稅局說明,依稅法規定,贈與稅的「每年度」是採曆年制,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與贈與行為的首次發生日期無關。此外,若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行為,須合併計算總額並進行申報。國稅局也舉例提醒,若誤解免稅額使用方式,可能導致多繳稅款或違反申報規定,建議民眾依曆年計算贈與稅免稅額,善用節稅工具並避免挨繳贈與稅。
一年內贈與小孩244萬元,仍被稅10萬元稅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贈與稅每人每一年度免稅額244萬元,所稱的「每一年度」的期間,應如何認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申報贈與稅;第25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其中所稱「每年」或「一年內」,均為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係自該年度第1次贈與日起算1年內使用,遂於111年10月4日贈與子乙君144萬元及112年1月5日贈與女丙君100萬元,用完111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另於112年10月20日贈與子丁君244萬元,使用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經該局輔導應改採曆年制計算,調整112年度贈與總額為344萬元,繳納贈與稅10萬元(計算式:344萬元 - 免稅額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責任編輯/梁溶珈